以和为贵 和实生物 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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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企业改头换面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附律师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的一天。我所徐律师接到一个电话“请问您是律师吗”?

徐律师问“您有什么问题”?

“我可能被骗了”!

“怎么被骗的,你可以到我们事务所来见面了解一下”?

 

A女士手持一叠合同走入律所。我仔细看了一下她的材料,并询问了一些问题。整理一下大致的案情。

A女士是一位家庭主妇,平时主要负责安排即将高考的女儿的饮食起居,想投资一个赚钱而又无需花费太多精力的项目。因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一位自称某奶茶品牌的业务经理B。在B经理的软磨硬泡下,A女士跟随B经理来到一家奶茶旗舰店(以H店称呼吧)。旗舰店设计新潮,灯光璀璨,门头LOGO设计新颖,店内各种设备一应俱全,人来人往。B经理介绍,这是我们在广州的旗舰店,目前在广州已经有五六家奶茶店投入运营,现在在招加盟商,您只要投入一笔加盟费(20万购买一个区域,每个人可以限购两个区域),在这个区域里,您可以选择自己开店,也可以选择授权他人开店,并且,您获得授权的区域无需自己开店也可以享受开店分红,分红比例是新店的加盟费五五分。还有这么好的事情?A女士毫不犹豫地承诺要购买两个区域的经营权。

 

签完合同,A女士按照约定将40万现金打入B经理指定的银行账户。不久后,A女士收到B经理的电话,现在您购买的区域有开了新店,您可以获得10万元的分红。A女士高兴极了,又推荐身边的朋友C女士也向B经理购买了两个区域。

大概过了半年时间,A女士突然想起自己的投资项目,于是打个车到自己购买经营权的H奶茶店旗舰店,到H店后傻眼了,怎么回事?H店现在换成了M奶茶店....设计风格与之前的H店大相径庭。A女士赶忙打B经理的电话,B经理告诉她她本人已经离职了,现在是谁谁谁在负责......A女士找到店内的负责人,负责人告诉她之前的那家旗舰店经营不善,现在换老板了。

A女士觉得自己可能受骗了,于是在天眼查系统查询签约的那家公司的情况,这一查又傻眼了,这家公司已经有50多个诉讼案在处理。A女士赶紧打电话报警。接待的警察告诉她,你们这个不属于刑事案件,属于经济纠纷,去法院起诉吧!

于是,A女士想到要找律师咨询,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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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查看这家公司的情况,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更换过几任股东,查到的50多件诉讼案基本上都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公司注册了N个商标,这些商标就是特许经营的标的。有G1\G2\G3\G4......等一系列商标!
 
律师也傻眼了,如果这也可以,我注册一万个商标,是不是就可以授权数十万个主体加盟?每个区域收费20万,这样来钱也太快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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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分析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处理。
首先,考虑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首先要看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品牌特许人)授权乙方使用G1商标,并提供各种商业策划服务,乙方有权在授权区域内开设G1品牌的奶茶店,在授权区域内所有的奶茶店项目,A女士均有分红权。对于甲方作为特许人的义务,除了约定出具授权文件和资质证明文件外,其他义务的约定都非常模糊。甲方确实将商标使用权授权给乙方(A女士)了,合同附件有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找合同依据维权是比较困难的了,那就找法律依据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可以作为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
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是特许经营行为的定义,也是法律对经营模式的确认。
 
该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这一条,甲方违约了。甲方不仅应当有成熟、统一的经营模式,还应当能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员服务,并不少于两个直营店,经营时间要超过一年。
该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规定了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很显然,甲方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对于本案当中的甲公司,仅仅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吗?
 
经我们查证,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女士讲所有的加盟费都是打入个人账户,公司没有开具发票。律师结合办案经验认为,如果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即便胜诉,大概率判决也是得不到执行的。这种情况现实中发生了太多这样的情况。这也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地方薄弱的环节----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太低了!经营者利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逃避赔偿责任,在市场中攫取高额利润,而受害者只能“望判决兴叹”!
我们不建议走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A女士说我已经去报案了,公安机关不立案,说这是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都是这样的,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受害人报案都会得到这样的回答”,律师无奈地告知A女士。
A女士突然眼眶红了,“这点钱是我找闺蜜借来的,我还害了我另一个闺蜜,女儿马上要上大学要钱......”
 
面对这样的案件和受害人,作为律师,真是心累,因为我们见得太多了!是骗子太高明?还是当事人太善良?还是公安机关不作为?总之,以特许经营的幌子骗取加盟费的活生生、血淋淋的教训在这里,一遍一遍在各个城市上演。
 
本案当中,特许人真的不构成刑事诈骗吗?公安机关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为“经济纠纷”真的合理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甲公司以G1、G2、G3等多个商标为幌子,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不断变更旗舰店的标志,变换工作人员,承诺的商业策划、经营模式指导都不能兑现,特别是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多条规定,如至少两家直营店,至少经营一年以上......以此骗取数十名甚至上百人的财物,金额巨大,依法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的负责人、参与者都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广州**区人民法院在对同一家公司审理了几十宗相同的民事案件后竟然没有发现疑点!按理(法律)说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也许是已经移交,而公安机关尚未处理吧!

 
 
三、律师建议
 
本案是本所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了解到的情况,并针对该情况所作的法律分析,那么,在加盟特许经营店的过程中应当怎样规避风险呢?听听徐律师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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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合理评估特许经营资源的市场价值。
 
    根据我们的经验,建议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评估特许经营资源(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的市场价值。一是查看是否有权威机构作出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前景如何;二是国家政策导向,是否属于国家计划淘汰的夕阳产业,还是国家提倡发展的创新型产业;三是考察经营资源的现有规模和经营年限,特许人已经有多少家直营店投入运营,相关经营资源至少要经营两年或者两年以上,在消费者心目当中已经形成稳定、正面的印象;四是盈利前景如何,要合理估算投入产出比。
 
二、应当仔细阅读特许经营店的纸质合同,至少要审查以下条款内容。
 
1、签约主体是否存在,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这个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证,关注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量(一般来说注册资本越高,特许经营企业的股东承担的出资责任越高),股权结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企业是否有不良记录。
 
2、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均衡。
 
一般来说,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都是特许人提供的合同版本,其条款更多的是保护特许人。所以一定要关注合同条款关于甲方(特许人)的义务部分,即是否约定明确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具体的义务内容,如何量化(如特许人提供的装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进度等),特许人应当保有的直营店数量,位置,名称,经营业绩报表等。还有特许人没履行有关义务将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3、特许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该特许权的授予对象是个人还是公司,内容是商标、专利、著作权、产品配方还是其他,是独家授权还是一般授权(普通授权),特许经营的时间期限,到期后合同如何续签,被授店铺的具体地址与装修标准,被授权店铺地址的变更办法、程序、条件,应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的名称、内容、数额、交纳的具体办法以及未交的惩罚等。除此之外,还要特别留意授权内容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如商标、专利的专用权期限,权利状态是否稳定可靠。产品技术、配方是否取得必要的经营资格等。
 
4、退出机制要明确。
 
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后,乙方(被特许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办理加盟费的结算,特许人不及时结算的法律责任等。
 
三、调查特许人公司的股东背景。
 
可以通过搜索软件了解即将签约的企业的股东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是否存在“劣迹”----当前网络环境下,如果有不良记录的经营者,在网上会有一定的体现。特许经营企业的特许人,一般来说都会发布一些广告,以此招徕投资加盟者。如果有人上当受骗,在网络上一般都有所反映。
 
四、实地考察。
 
被特许人往往都是通过朋友或者中介介绍特许人的情况,对于特许人的直营店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很多时候都是不知情的,有时候完全是听信了广告的虚假承诺。所以,在获得特许经营权人的授权之前应当先实体考察一下直营店的经营情况,直营店的股东是否和特许人一致,直营店的数量,员工规模,销售日报表,月报表,年度报表,以及经营年限,出品品质,当地口碑等。
 
五、发现风险后应及时维权和止损。
 
特许经营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开发越多的被授权商回报越丰厚。那么,一旦特许经营企业的直营店经营不善倒闭,或者相应的配套服务(如售后服务、培训体系、原材料供货体系)出现问题,其负面影响也有可能是排山倒海式的,所以被特许人在努力经营自己的店铺的时候还应当关注品牌影响力的变化,发现特许人存在违约情形的时候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维权甚至退出,以防止损失扩大。
 
总之,特许经营企业的市场价值源于其所持有的特许经营权利对象的市场价值,无论是商标、专利、配方或者其他权利,往往已经经营了一定的期限,在市场中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价值。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核心价值换取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本来是合法的经营手段,但正因为其“投资少、回报快”的特点,让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商机,利用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骗取加盟费或者代理费跑路。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应当尽可能了解更多的信息,谨慎入行,防止被不法分子欺诈而使自己血本无归。
 
作者:徐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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