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积极举证,终促嫌疑人不呈捕释放

作者:刘学理律师。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本案要旨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按刑事办案规则规定,指引当事人及家属进行取证、举证,包括询问相关人、提交证人证言等,并提交法律意见书、约见办案民警,积极作为地争取案件朝有利方向发展。
案情概况
老卜家中房屋漏水,要收点房顶的瓦片和木椽子修缮一下。2020年8月的一天,他与同镇另一村一村民钟某谈好价格,100元一间收购其两间小房上的瓦片。该村属于三旧改造区,村民都已全部搬走,到处是断壁残垣。
老卜带着两名妇女帮工,拆得差不多时感觉瓦片不够,看到隔壁自然坍塌下来的房顶,于是去捡,共捡了瓦片100多片,木椽子10多根,总共工作时间2天。
又过了10多天后,被捡房主报警,并开口索赔10万,老卜在派出所民警见证下,将所捡东西全部归还了房主,对于索赔老卜坚决不同意。此后,老卜和两名妇女先后去派出所做过3次笔录,所说的内容与上述事实一致。直至2020年12月23日在做过最后一次笔录后,突然将老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两名妇女未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事拘留后老卜的家属小卜将本案委托给笔者,笔者第一时间去会见了老卜,会见后并向两名妇女和钟某询问了案情。笔者经分析预判,坚信本案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观点如下:
一、 首先分析客观方面。老卜没有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涉案房顶是自然坍塌的,房屋因三旧改造因素已无整体上的使用价值,已无毁坏的“客体”存在。
(一)据老卜和两名帮工妇女所述,所谓的被害人的房屋是原先即自然坍塌的,不是其推倒或毁坏的。
况且推倒被害人房屋是很大的工程,老卜只带着两名妇女,没有任何工具,在不到两天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办到的。老卜之前在派出所的多次笔录及两名帮工妇女的笔录可以相互印证,同村的知道案情的其他人也可以证实,办案民警可以去详细调查。
(二)老卜去到该村是和一个叫钟某的妇女商量好,是去拆除她家两间小屋的瓦片,不是为了拆被害人的房子,涉案物品案发后已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
老卜一行3人之所以去到该村,因是和一名钟姓妇女商量好了,是去拆她家的瓦片,不是为了去毁坏被害人的房子,本案中钟某出具证据《证人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保证是如实陈述,办案单位可以向其调查核实,她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总共捡了被害人瓦片100多片,木椽子十几根,据老卜估计市价最多不超过500元。被害人报警后,老卜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全部归还了涉案物品。
(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是老卜他们推倒的,且被害人报警时间与老卜捡拾日期间隔大概20天时间,推倒被害人房屋的另有其人,大概率是三旧改造工程在清场。
(四)涉案区域是三旧改造区,房屋之前测绘、补偿方案早已确定,三旧改造的补偿款已到达村民账上,捡了瓦片不会影响到被害人任何补偿收益。
(五)涉案房屋因部分自然坍塌和三旧改造,村民已搬走弃用,作为整体的房屋已无房屋的使用价值,已无毁坏的“客体”存在。
老卜捡拾的瓦片和木椽子,因没有主观毁坏的故意,即使有责任也只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是老卜应该把这些东西归还给被害人,而老卜已经把全部的东西归还给了被害人,那老卜就没有什么责任了。如果被害人还认为自己有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插手这件事,明显是不对的。
二、 其次分析主观方面。老卜主观是为自用而捡拾物品而非毁坏,他与被害人互不认识,无怨无仇,他没有动力去毁坏他的房屋,所以本案中老卜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
(一)如上所述,老卜是去拆房屋瓦片来修缮自家房屋,没有去毁坏其他人财产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解与适用》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释义,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从以上释义可看出,本案老卜并无故意毁坏的故意,他主观上是以为房屋已废弃不用,才捡拾自用,并不是为了毁坏而为之。
(二)老卜与所谓被害人根本不认识,没有任何瓜葛和恩怨,老卜没有实施毁坏其财物的动机。
三、 本案所谓毁坏的财物损失金额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
本案中老卜捡拾的物品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而被害人所谓的损失金额是自行提供的鉴定报告,金额13万元,根本不具备证明力,该证据不足为信。
四、 从以上论述可知,本案老卜不具有实施推倒房屋的可能性,逻辑上讲不通,所谓被害人所主张的事实和损失不能成立,其行为明显是意欲索取非法利益,这样的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而不是反助其在错误的路上一错再错。

积极取证举证,两次提交法律意见书
笔者分析确定本案不构成犯罪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积极的取证、举证,于是采取了以下措施:
1、通过家属联系到两名帮工妇女,向其更详细询问了案情,同时也确认了老卜说的都是事实。这样落笔拟写法律意见就可以更详细,内心更确定。
2、通过家属联系到钟某,向其询问案情后,要求其出具一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当初老卜来村里就是和她商量好,来拆她家的旧房瓦片的,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3、让家属去到案发现场,取证拍照。证明因三旧改造快速推进,房子早已被夷平清场。
4、以上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做好后,笔者两次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取保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并要求约见办案民警交流意见,当面交流时直观、着重表达了笔者对本案的观点。
办案总结
2021年1月21日增城公安公局预审大队以刑诉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未将案件向检察院呈捕,而是直接对老卜进行了取保释放。
本案案件顺利办结,笔者有如下的总结: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有积极的作为。
辩护人可以指引嫌疑人家属进行积极调取证据、举证,包括向相关当事人询问案情、提交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等等,对于这些对案件有帮助的,辩护人可以按照刑事办案的规则有积极的作为。批捕前的37天被称为“黄金救援期”,因为一旦批捕,后期要争取无罪的几率就非常小了。
2、根据案情变化,可多次提交辩护意见,并尽量约见办案民警。
因案情复杂且会有变化,相应地辩护意见细节可能也会有调整,可将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一来是对案件、对当事人负责;二来可在提交时约见办案民警,提交材料时听取他的意见和看法,可当面给予回应,或在下次提交意见书里进行回应;三来当面沟通,会有更直观的沟通效果,也更能引起办案民警的重视。
办案巧事
无巧不成书。笔者也曾处理过本案当事人老卜儿子小卜的案子,2017年小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因认定小卜有罪的证据均相继被推翻,被羁押236天,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将小卜释放。笔者又代理小卜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小卜最终获得侵犯人身自由236天赔偿金61098.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66098.04元的国家赔偿。
以下为两名当事人的释放证明书:


本文作者
刘学理律师, 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五年多来,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合同纠纷等方面案件。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法律服务理念,“心存正义、专业专精”的人生态度和工作原则,勤勉尽责地办理案件,始终坚持把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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