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为贵 和实生物 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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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徐胜律师团队代理的三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何某申请了一项有关水龙头的实用新型专利,经专利局出具《专利评价报告》,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良好的市场价值。在此之前,市场上的这种水龙头都是通过烧焊密封的,由于水龙头的管壁很薄,在烧焊时非常容易变形,导致水龙头容易漏水,废品率非常高。而使用何某的这项专利技术,大大地简化了烧焊的工艺,降低了人工成本,几个人就可以生产出以往需要几十个人才能生产的产品,并且产品质量获得了非常大的提升,废品率降低了很多,具有很好的商业价值。于是,何某订造了一台大功率焊接机,专门用来生产这款水龙头,期待能获得市场的认可。
      没想到,产品刚问世不久,何某生产的这款水龙头的消息很快就传遍了整个佛山市场,很多商家纷纷疯狂地仿制并低价销售侵权产品,由于价格低廉,人们都向这些侵权的商家购买产品,而拥有这项专利权的何某反而接不到订单。尽管何某多次警告侵权的商家,但无一人理会。

      为此,何某被迫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某便找到了本所徐胜律师,计划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在这些侵权的商家中,何某能够明确确认的有1家公司和2家个体户经营部,分别为乙公司和A、B经营部。于是,我们便确定起诉这3家企业。

二、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能够一击中的,一剑封喉,我们完成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以下2项工作。
      一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侵权纠纷中重要的证据。所谓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一种评价专利权稳定性的文书。根据我国的专利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要初步审查即可,不用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其权利基础很不牢固。据统计,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时,有一半以上的专利会被无效掉。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类似于进行实质审查,对专利起到检验作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4条,“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评价报告是一项义务。但是,专利评价报告的结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有可能是消极的,在此就不展开讨论了。而在本案中,比较幸运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肯定了本专利的有效性及市场价值。
      还有,有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防止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利用法律程序进行拖延。由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权利基础不稳固,被诉侵权人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项规定,若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如此,专利权        评价报告也能有效防止对方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从而中止诉讼程序。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的规定,为2个月。其费用为2400元。

二是对证据进行公证

      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我们很难向法庭证明,虽然可以录像、录音,但其证明力很低,很容易就被推翻。这时就需要将证据通过某种形式固定,最有效的固定证据的方法就是公证。根据《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非常强的证明力,尤其是一些难以保存的证据,常常要进行公证。于是,我们便要求甲公司对侵权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一家店铺购买刻有乙公司名称的涉案侵权产品,通过微信扫描支付了货款,并现场取得盖章的《送货单》、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片(名片有载明经营范围)。又以同样的方法,前往A、B经营部购买侵权产品,取得送货单、名片等资料。公证人员对这些资料进行拍照封存,交给了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出具了公证书。

三、立案及审理

       在准备好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后,我们便开始准备向法院起诉。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由于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其管辖法院有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对于在广东境内的专利纠纷类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不服的,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由于我方证据材料充分,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我方当事人胜诉,我方起诉的三个案件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后,其中两家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系列专利侵权案获得圆满胜诉,当事人拿到最高院的判决后表示满意。
 
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隐去当事双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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